首要之事是,在经历了合理告知并给予充分期限之后的整整三个月之中,假如开发商依然无法履行交房义务并且不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解释的话,那么买受人便可以依法而行选择解除该份房产买卖合同,进而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都必须由开发商全数承担。
然而,若是在这三个月的期限内经由催告开发商成功完成交房事宜,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买受人将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仍然可以依据实际逾期时间的长短向开发商索取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权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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