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遵守协议管辖权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标的物所在地和其他与争议实际相关的地点,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哪个法院有管辖权;这种约定的管辖权优先于一般管辖权
协议管辖权必须满足的条件
协议j意思自治,也称为合意管辖权或约定管辖权,指双方同意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解决争议的主管法院。协议管辖权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协议双方管辖的案件仅限于合同案件,(二)当事人协议选定的管辖法院的范围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的,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的一家工厂和黑龙江的一家工厂在签订合同的北京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标的物的位置是标的物的存储位置。例如,在上海一家工厂与大同一家工厂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合同约定履约地点为大同火车站,货物从上海装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了争议,由于货物在秦皇岛港,且秦皇岛港是标的物所在地(3)管辖权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进行,包括书面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权条款或双方在诉讼前达成的管辖权协议。口头协议无效。(4)双方必须做出明确的单一选择。双方必须从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一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对管辖权的选择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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