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种子经营者将种子直接售卖给农户时,若出现质量问题,则种子经营者有义务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在完成赔付之后,倘若问题是由于种子生产商或者其他经营方所导致的,那么该经营者便享有向上述生产商或者其他经营方进行追索的权利。
同时,代销种子的商户也视为种子经营者的范畴,若是他们所代理销售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同样需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在先行赔付后,如发现问题是由种子生产商或者其他种子经营者造成的,该经营者亦享有向上述种子生产商或者其他种子经营者进行追索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