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货物一方为债务人,受领货物一方应当是债权人,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债务人可以依提存货物,提存后视为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如果货物不适于提存,债务人可以将其拍卖或者变卖,将所得价款交给提存部门,提存成立的,也视为完成交付义务。同时债务人还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因其拒绝受领导致增加的费用。
债务人躲避怎么办?
债务形成时都是有话好说各自保证,但是当一定期间内,无论是客观还是主观原因,债务人出现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务人总是三推四推,而债权人总是三催四催的,甚至有时债务人直接躲避债权人不接电话,拨回信息或者上门都找不到人,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在形成债务时,就让债务人留下相关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和身份等信息,以及其他紧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等。这样在将来即使找不到人,诉讼时也不会产生送达不到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五百八十九条: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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