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缴费不足1年或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该补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失业补助金可以正常支取,用户需到银行激活社保卡以实现医保卡功能。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缴费不足1年或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该补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用户需要注意失业补助金默认发放至社保卡中,社保卡为两用卡,可以用作医保卡,用于医疗支付,另外请用户到银行激活您的社保卡,社保卡就有了普通银行卡的功能,可以正常存取,失业补助金可以正常支取。
失业保险金如何补办?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保险金发放之日起1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补办手续。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办手续,则失业人员将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失业人员应当尽快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补办手续,以免错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机会。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缴费不足1年或因个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该补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失业补助金默认发放至社保卡中,社保卡为两用卡,可以用作医保卡,用于医疗支付,另外请用户到银行激活您的社保卡,社保卡就有了普通银行卡的功能,可以正常存取,失业补助金可以正常支取。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保险金发放之日起1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补办手续。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办手续,则失业人员将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失业人员应当尽快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补办手续,以免错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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