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业限制只规定责任是否成立。如果竞业限制只规定了一方的责任,而没有规定其权利,则竞业限制无效,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其他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或者自己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竞业禁止的对象是什么?
可以作为竞业禁止对象的人主要有五类:
1。高级管理人员掌握着企业的许多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着企业大量的技术秘密;
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拥有大量的客户资源;
4。人力资源、财务管理、法务管理等重要管理岗位人员手中掌握着大量的公司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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