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官网今天正式对外公布了修改后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令),并将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修订是按照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和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进一步放宽工商登记条件的原则进行的。为此,76号令明确了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过程中,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三类情形。
这三类情形分别是: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改变类型的,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企业变更出资人的,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76号令同时指出,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三类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即: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76号令明确规定,企业有下列四类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这四类情形是:
1、经营范围中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调整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2、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3、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4、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76号令明确,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企业未经批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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