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帮信罪5万获利判几年
时间:2024-01-15 01:00:29 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涉嫌帮信罪5万获利判几年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利5万元以上的通常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刑标准并不完全取决于违法所得,还要根据其他的犯罪情节确定。单位出现了犯罪的行为的,将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相关规定执行处罚。

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罚金缴纳方式有哪些?

1、限期一次缴纳。

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2、限期分期缴纳。

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

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

三、帮信罪警察一般怎么调查?

帮信罪警察通过电话,网络,信件,银行帐号,亲属关系等展开调查。在调查期间,需要问清楚以下事项:

1、问清年龄和职业及初犯、偶犯情况。

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问明是否有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

据此认定有《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3、继续问清涉案“两卡”的具体情况。

如卡的种类、号码、开户地等,买卖及办理“两卡”的起因、经过、时间、地点、方式等,可向其出示用于诈骗等犯罪的“两卡”相关证据材料让其指认,一并问清下列事项(满足其一,构成犯罪)

(1)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的程度为五倍标准);

(2)支付结算金额或卡内流水金额,向其出示账户交易信息,允许其对合法部分进行辩解和说明(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的程度为五倍标准);

(3)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

(4)买卖“两卡”被三个以上个人或团伙利用进行犯罪的情况;(5)买卖“两卡”的数量(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或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

4、问清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两卡”犯罪。

一般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可能实施犯罪即可(犯罪构成必备主观要件)。

5、不论是否承认明知,继续问清以下几点:

(通过以下问题结合其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生活环境、交易对象、交易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情况综合判断认定其明知):

(1)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是否明显异常;(2)对他人购买“两卡”用途的认知是否有合理辩解;(3)交易对象是否告知其用途,与其关系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4)是否出租、出售“两卡”多次、多张;

(5)是否是收购、贩卖他人手机卡的“卡头”“卡商”;

(6)是否曾因出租、出售“两卡”受过调查和惩戒或处罚,身边人是否有因此受过调查和惩戒或处罚,是否通过网络、媒体或者其他社会宣传了解过“两卡”犯罪;

(7)是否有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

(8)是否是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

6、问清与诈骗分子是否有共谋行为。

是否知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具体犯罪行为,是否有其他帮助实施诈骗的具体行为(罪名转化:涉嫌诈骗罪共犯)。

7、问清出租、出售“两卡”后,是否后续帮助转账、套现、取现。

罪名转化: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8、涉电话卡,着重问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情况

对于仅出售自己手机卡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问清“两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等(管辖依据之一)。

其他案件共性问题:是否认罪认罚,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前科劣迹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n(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n(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n(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n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n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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