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月12日,吕*晶同丈夫张-鹏在某酒店的714房住宿。1月13日16时自动退房,但当晚21时许,吕*晶夫妇与朋友在外娱乐后回酒店住宿。张-鹏在前台办理续住手续,吕*晶则一人先乘电梯上楼。5分钟后,张-鹏到七楼后未看见吕*晶,于是和酒店保安一同寻找。由于该酒店六楼正在装修,没有安排客人入住,并在显眼处悬挂警示牌。结果张-鹏却在酒店六楼走廊发现吕*晶的帽子,在605房间的床上发现吕*晶的衣服和手提包,从窗户往外看发现吕*晶躺在三楼的平台上。张-鹏立即叫救护车将吕*晶送至医院抢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民警经调查并对吕*晶进行了人体尿样毒品检测,发现吕*晶尿样呈冰毒阳性反应,表明吕*晶当天曾吸食毒品。吕*晶共住院两个月,经鉴定其伤残为七级。伤情基本恢复后,吕*晶将酒店告上法庭,认为酒店装修期间仍继续营业,且未提醒客人酒店正装修,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酒店赔偿32万余元。
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了吕*晶的诉讼请求。酒店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补偿三万元给吕*晶。
评析:
上饶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酒店已经在经营场所的六楼搁置了警示牌,告知顾客六楼正在装修不能使用,故其已经履行了必要限度的安保义务。而吕*晶作为成年人,应当具有正常的安全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其明知酒店六楼装修且无灯光的情况下仍进入六楼,且其在当晚吸食了毒品,精神恍恍惚惚,思维及行为均无法控制,在主观上是明知有可能发生危险而采取了一种放任的态度,属于一种间接故意。吕*晶坠楼与吸食毒品有直接关系,是由于自己过错造成。根据民法典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吕*晶自行承担摔伤的责任,酒店则无须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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