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法人设立应提交文件
时间:2023-06-09 17:20:12 1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申请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具备合法资格的组建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签署)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组建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章程;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适用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联营企业);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聘任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住所使用证明(属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六)财会人员的会计证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2-7项直接在登记注册书上填写或张贴)

(八)经营范围涉及国家专营专控项目的,须提交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批文。

(九)联营企业应提交联营成员共同签署盖章的协议和章程以及联营各方成员的营业执照副本。

(十)组建单位属外地的,还应提交由当地县以上登记主管机关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地企业如属国有企业,其资金信用证明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

非公司法人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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