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人和干部如何界定
时间:2024-07-09 22:32:21 2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退休工人和干部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人事部联合发布的《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文件明确指出:将废止企业行政级别的制度。今后,国有企业将不再沿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标准,企业的管理层也将不再享受与国家机关干部同等的行政级别待遇。简而言之,这意味着我们需要打破传统观念中“干部”与“工人”之间的明显界线,将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只要是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员工,都可以被视为管理人员。当他们的岗位发生变化时,他们的薪资水平和其他福利待遇也应随之调整,以适应新的岗位要求。换句话说,女性员工的退休年龄将不再依据她们的工人或干部身份来划分,而将根据她们所从事的具体岗位来确定。对于管理岗位的员工来说,退休年龄为55周岁;而对于非管理岗位的员工来说,则为50周岁。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退休工人被辞退有赔偿吗

若退休返聘且已于单位签署劳务合约之人士,则在他们与单位之间建立起劳务法律关系。在此情形下,一旦被所属单位解除(即辞退)时,原则上是无需给予补偿的,除非他们先前签订的合同中对這点有所例外规定。

然而,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劳动法律关系,那么当用人单位出于非过错原因实施辞退操作时,便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另外,若因违法触犯法规而导致辞退,用人单位还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数额来支付给员工赔偿金;至于因员工之过失行为所引起的辞退现象,则无需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近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及人事部门共同颁布了一份重大的改革方案,其中明确要求终止国有企业中行政级别的存在,从而使得高层管理者远离与公务员同等的特殊待遇。新的政策主张以职位而非个人身份来确定薪资待遇,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的管理岗位员工,其法定退休年龄均被设定为55周岁;而对于非管理岗位的员工来说,他们的退休年龄则为50周岁。这样的改变意味着过去那种基于身份差异的待遇划分方式将会逐渐淡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以岗位需求为导向的薪酬和福利制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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