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存入个人医疗保险IC卡,职工就诊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和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实行刷卡记帐,实行自动结算。
2、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实行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的办法。省医保中心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医疗费用。
3、参保职工因公出差、探亲期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期间,参保职工患病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再由用人单位凭有关单据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
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9日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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