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度原因。再审案件流转程序多,时间长。再审期限自再审决定后第二天起计算,在提交再审裁定的法院发出再审裁定后,需要交付、移交并分发给审判监督法院的承办人,时间从一个月到几个月不等。在这段时间里,没有关于法律异议案件法庭的具体规定,这是一个空白。因此,将案件从裁决中移送的时间太长,这是超出案件审理期限的原因之一。再审案件很难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导致案件的结案拖延。根据审判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一般来说,可能改变法院有效判决的重大和疑难案件必须由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从承办人到合议庭,从合议庭到审判委员会,需要一个漫长的周期。我还有一个印象,就是中央审判委员会是研究一审重大刑事案件的例会,对再审案件的报告重视不够,而且审评委的行政事务多,工作繁忙。他们往往无法研究病例,也没有时间处理。因此,很容易在领导环节形成积压。一些承办人等待审评委的讨论长达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以便不应逾期的案件自然超过审理期限。审判力量相对不足,不适应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由于部分基层法院人员配备的限制,审判监督法院只有1-2人或两个品牌和一个机构,只能临时组成合议庭。近年来,当事人的抗诉案件和再审申请数量逐年增加,案件多、人员少的矛盾更加突出。许多案件不能及时审理,超过了审理期限。其中,再审案件容易立案,控制不严是再审案件激增的原因之一。由于再审案件的立案标准不统一、不明确,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不满意,多次向法院上诉,多次提出无理申诉,或者千方百计立案,希望再审判决对我有利,或者我希望通过再审裁定暂停执行原判决,以逃避责任。这样,许多不需要再审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增加了再审案件的数量,增加了法院的负担,浪费了审判资源。人员素质的原因
1。专业素质低,难以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进入再审的案件大多是疑难、复杂、长期的案件,涉及的案件种类繁多,法律问题复杂,审判难度大。长期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被称为“养老院”和“养老院”,即在人员配置上,将老年、体弱、患病人员安排到法院。虽然通过机构改革,法官的年龄变得年轻了,但数量少、质量差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相当一部分法官发现一些疑难案件和再审案件难以处理,这是案件超过审理期限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官个体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严重意识。一些再审案件经过多次审理,情况发生了变化,鉴定和检查失去了条件,审判困难。为了控制最后一关,法官只注重对实质性错误的审查和纠正,而忽视了程序性规定。他们认为,只要查明事实和正确的实质性处理,超期审判是无关紧要的,警察主观上对超期审判问题重视不够。很难传唤申诉人和被告人,导致案件超出审理期限。在再审期间,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往往需要将申诉人和被告人传唤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一些申诉人暂停裁决,无视裁决或以各种理由拒绝裁决,并推迟裁决时间。部分被诉人认为,二审生效判决已胜诉,再审申请不影响案件的执行,不影响是否传唤,不考虑态度,或怕败诉,可以隐瞒,可以拖延,采取拖延,磨砺的策略,;此外,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只知道有一审和二审程序,不知道有审判监督程序。他们对传唤调查反应消极,不合作。一些被告在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离开,外出工作或做生意,这增加了传唤的难度,使案件无法如期结案。严重的行政干预造成了大量本可以及时结案的案件积压,延误了案件处理周期。现行组织制度对法院的限制为某些行政干预提供了条件。法庭在审判中经常会遇到意想不到的困难。特别是案件再审涉及大量上访人员和社会稳定工作。首先,要征求全国人大、政法委等上级部门的指示和报告。在某些情况下,各方都有极端的想法。为了防止矛盾激化,案件被暂时压制,使一些事实清楚的案件难以判决。
解决超期案件的对策:
1。首先,法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成员要重视再审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勇在全国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上反复强调,审判监督庭庭长、常务副庭长是审判监督庭的主要领导,审判监督庭庭长应当是审判委员会委员。其次,审判监督庭的法官要认识到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重要性,既要注意判决结果,又要注意及时结案,认识到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基础。程序正义的价值不仅在于确保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还在于体现社会正义。加强审判监督庭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大力学习各类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审判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使审判监督庭的工作人员成为精通三审的专家型、综合型人才。在最高法院机构改革中,按照规定逐步实行“大立案、集中审判监督”的工作模式,但审判监督案件的情况在一段时间内居高不下。一是严格控制立案和上诉案件,纠正错误。二是充实和增加审判队伍,使法官人数与案件数量达到协调比例,在物资、设备、经费上给予适当倾斜,解决长期积压和再审案件未审结的矛盾。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加强法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1)实施“大案立案”和“审判过程管理”,由立案法院从文件移交、立案审查、交付和定期听证等不同阶段组织实施。上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及时确定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和审理时间,使案件承办人和当事人了解案件排期,减少审理环节,缩短办案周期。(2)强化审判长、审判长和合议庭的职能,进一步规范再审程序,突出审判重点,简化不必要的审判程序。(3)不断完善证据规则,并根据其职责范围,制定更具体的当事人证明、质证、认证、审查和确定法院获取的证据等规则,审判委员会首先肯定了再审和改判案件的终审权,但其职责应该从目前对大量具体案件的研究转移到对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的研究。从复杂的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定期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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