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的法律制定可谓是源远流长且具有深厚的根基。
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法规,女性员工在执行产假期间的哺乳假期通常被划定为一个完整的年度时间段,即从宝宝诞生之日起至满年度之时,她可以行使每天两次、共计每次半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些时间也可以视情况进行整合并延长至一小时。
另外,若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将其上班时间提前一小时或延后一小时,以便更好地照顾宝宝,这个时段也理所当然包含了人工喂养。
关于哺乳时间方面,对于需要抚养不满一岁婴幼儿的女职工来说,她们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得到两次育儿时间的优待,这其中既涵盖了人工喂养的需求,同时也考虑到了单胎和多胎的差异。
每个宝宝每次的哺乳时间为30分钟,如果有两胞胎或者更多的话,那么她们的哺乳时间便会依据单胎的标准按照比例进行叠加。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哺乳时间以及来回过程中所需的时间均需从工作时间中扣除,但薪资待遇仍然要保持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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