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纪人已按行纪合同的约定买入了委托物。
(二)行纪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三)行纪人已催告委托人受领委托物。
(四)委托人拒绝受领委托物无正当的理由,也即委托人有条件能够受领委托物,却无理由地拒绝。
(五)提存的标的物与行纪合同的标的物相符,且适宜提存。
一、行纪人取回权
行纪人受委托代购货物并已发送,委托人尚未收到货物亦未付清贷款时受破产宣告,行纪人享有的将货物取回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行纪人与出卖人地位相同,故赋予其与出卖人相同的权利,以维护其权益。
二、行纪人享有留置权
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届满后,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委托物需具备几个条件:
(一)已合法占有委托物。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行纪人已经合法占有委托物,非法占有委托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权。
(二)委托人没有理由的拒绝支付报酬。行纪人先例留置权,必须具有委托人按期不予支付报酬的事实存在。
(三)委托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过不得留置的条款。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的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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