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若不服刑事判决,可以提出一次抗诉;若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如果不服刑事判决,可以提出一次抗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可 以 提 出 抗 诉 吗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包括:
1.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的;
2. 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或者是下级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确有错误的;
3. 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4. 经过阅卷、调查,认为原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时,应当提出抗诉建议,由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活动。对于不服刑事判决的情况,可以提出一次抗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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