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应该如何保护原告的诉讼权益
行政诉讼中应该保护原告的诉讼权益的方式是:原告委托了代理律师的,代理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此外,原告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二、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如下: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是什么
首先,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次,以下情形可以作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
1.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5.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6.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n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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