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在缔结婚姻过程中所支付的男方给女方的聘礼,其是否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物,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予以判定。
在此之前,先要明确这笔钱财的所有权属性,我们可以根据男女双方对这笔款项归属的具体理解和认可来进行判断。
若聘礼是由男方给付女方家庭的,则该笔款项的所有权自然应归属于女方家庭所有;
反之,若聘礼由男方直接给予女方个人,那它当然应该归属于女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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