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中对镉的含量有严格的规定,大米、大豆不得超过0.2mg/kg,面粉、杂粮不得超过0.1mg/kg,鱼类、禽畜肉类不得超过0.1mg/kg,叶菜类、芹菜、食用菌类不得超过0.2mg/kg。
人大官员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需调整
据新华社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近日表示,要真正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不留监督空白,需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调整现有的监管体制,实现安全分段监管的无缝对接。
食品安全法于今年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实施以来,这部法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在近日法学会举行的以落实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法治进程为主题的中青年法学家恳谈会上,专家学者针对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发表了看法。
李援指出,这次立法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他说,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监督部门对食物链的各个环节实行分段监管。在中央一级,卫生部门承担综合监督的职能,生产环节由质检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行业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由农业部负责。在地方一级,由地方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他坦言,食品安全法在半年的准备期和两个月的实施期中也暴露了监管体制上的一些问题。首先,分段监管的体制虽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但每一段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环节,也无法仅由一个部门来承担。比如,卫生部门承担综合协调的职责,其五项综合协调的职能跨越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因而在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和分管该环节的部门相互配合,才能真正将监管落到实处。其次,我国现行法律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就有11部,相关行政法规至少有15部,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这就可能导致各监管部门依照自己的法律法规办事。
李援表示,要解决好分段监管体制中的衔接问题,应在分为主的基础上,增强统的力量。
李援还谈到,现行的监管体制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对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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