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状况下,定购金是不能够予以归还的,然而倘若遇有下列情形,则应当准许进行退款操作:
首先,倘若开发商在签订定购意向书所约定的期限内擅自将购房者已经认购的房产出售给了其他的第三方人士,从而导致了无法实际完成签署正式合同时,那么开发商应该以双倍的金额来还给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
其次,当开发商因为没有获得相关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者由于开发商自身的缘故没有成功促使双方签署正式的交易合同,甚至造成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开发商应该将购房者缴纳的定金悉数归还并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给购房者;
再次,如果只是由于正式合同、补充协议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而与签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没有直接关联性,从而阻碍了签约流程时,那么无论是哪一方都不算违反合约义务,此时开发商应该把定金全部退还给购房者;
最后,若定购意向书对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重要条款没有作出规定或者相关规定模糊不清,同时,如无法就此达成共识,进而导致无法签署正式合同的话,开发商也需将定金退还给购房者。
唯一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开发商已经满足了商品房预售的所有法律基础条件,但购房者却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购房者便丧失了请求退还定金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全文6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