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长组织百余名村民,阻止煤矿安全生产,结果换来徒刑又赔钱。6月20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一审判决组织者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巩义市涉村煤矿经济损失75863元。
自从2005年5月当上村长后,李某多次到煤矿上要钱要煤,如不给就让人堵路。因怕影响生产,煤矿多次给李某开煤。2006年4月下旬,李某找到煤矿说急需用钱,要求帮助解决,矿上说没钱,李某就让矿上给开500吨煤。因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李某气呼呼地走了。
2006年4月30日上午8时左右,李某带人到矿上以巩义市西涉村村民与巩义市涉村煤矿存在矿群纠纷为由,组织百余名村民到涉村煤矿要求解决矿群问题。李某安排村民围堵井口和绞车房以强迫涉村煤矿解决问题,致使井下多名矿工被困五个多小时。另外,李某还安排村民值班看守井口,迫使煤矿停工11天,造成经济损失75863元。
罪名释义: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除了国家机关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对于一人闹事引起多人围观的,不应当视为聚众。本罪所说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刑罚:
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的规定,对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分子,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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