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居住国之政府不反对此种豁免。其证明是由该国政府或其在美国的使领馆或领事机构所出具的"不反对书";申请人在提出绿卡或其他签证申请时,随同附上申请函和"不反对书"影印件即可。不需填写专门表格。"不反对书"正本将由申请人居住国之政府通过外交渠道直接送达美国政府,对基于不反对的豁免申请,只要申请人参加交流计划的费用不是由美国政府资助的,其申请一般都可获得批准。
(2)由美国政府机构出面特别要求者。如果是基于美国联邦或州政府有关机构出面要求者,也无须填写专门表格(有关机构的自备表格除外),该机构将会负责申请事宜。此种申请的批准与否一般取决于申清人留在美国对有关政府机构或交流计划主办者的重要性有多大而定。
(3)其回国居住2年将给其作为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家屋带来极大的困难。
(4)返回其居住国将会受到迫害。
如果申请人要求豁免是基于给在美的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家属带来极大的困难之理由,或者返回其居住国将会受到迫害,申请人必须填写I-612表,即"回国居住豁免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申请寄往地方移民局或按规定向地区移民服务中心申请。移民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初步决定,然后将其申请转至美国新闻总署。美国新闻总署在对申请案审核后作出建议性意见,再将申请发回移民局,移民局一般都遵从新闻总署的意见,对申请作出最后决定,申请人的豁免申请如果被拒绝,不可以申诉,也不得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新闻总署对豁免申请有最终决定权。
对持J-1签证的外国医学院毕业生申请豁免回国居住的条件有相当严格的要求。即使其居住国政府不反对豁免,该学生也很难被批准豁免。但监于美国医疗机构以及边远地区对医生的需求,1996年的移民改革法案对外国医学院毕业生申请豁免的条件作出了特别规定。如申请豁免回国居住两年,除申请人居住国政府不反对豁免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州政府有关机构提出豁免要求,但该州所公配到的豁免数量在该财政年度未超过20名。
(2)申请人已获得医疗机构的全职雇用并同意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同时获得联邦或州政府有关机构出面要求豁免。
(3)申请人同意在健康和人类服务部长指定为缺医地区行医不少于3年,同时获得联邦或州政府有关机构出面申请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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