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刑两年出狱后能有退休金吗
1,退休人员在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后期法院宣判无罪,在押、通缉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2,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监外执行或有期徒刑缓刑的,养老金正常发放,但是期间不参与养老金调整;
3,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期间暂停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刑罚期结束后,正常发放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基本养老金调整。
由此可见,对于企退人员而言,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实刑)的,服刑期间无法领取养老金,而且也不享受服刑期间的历次养老金调整;出狱后,基本养老金可以正常发放,但是发放标准是入狱前的待遇,上涨部分不予发放,从出狱后算起,享受养老金调整。举个例子:某企业退休人员入狱前养老金3000元,服刑期3年,这三年暂停发放养老金;出狱后,即便按照调整政策,养老金涨到了3500,仍按照3000标准发放,从第四年开始享受养老金调整。
按照以上规定,看似事退人员出狱后还能享受养老金待遇,但实际上事退不等同于企退,事退人员在职期间是“公职人员”,相关纪律要求更为严格一些,并非如企退人员一样,出狱即可恢复养老金待遇,根据有如下几点:
1,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44条的相关规定: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
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根据此条规定,虽然退休后已经与原单位中断了劳动关系,原单位不会给予开除的政务处分,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影响退休人员的待遇,对于养老金这项待遇,应当降低或取消。
2,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7条中规定: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
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由以上两条可见,无论是新规还是旧规,对于退休后的公职人员被判处刑罚的,都要求“降低、取消”或“调整”之前享受的待遇,这也就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出狱后的养老金待遇不同于企退人员,企退人员可以恢复入狱前的养老金待遇,但事退人员的相关待遇必须给予降低或取消等调整。
那么究竟是降低还是取消呢?如果降低,降低多大比例呢?根据个体差异,出狱后能享受到的待遇高低是不同的:
根据人社部2012年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
酌情处理。
这里的“酌情处理”又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其一,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养老保险改革,之前无需个人缴费,工龄属于视同缴费年限,之后的工龄属于实际缴费年限;对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退休的,是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只有视同缴费年限,一但被判处三年以上的刑罚后,视同缴费年限清零,出狱后也就无法享受养老金待遇;
其二,假设2014年10月1日之后退休,那么缴费年限中就有一段时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会因为被判处刑罚而清零,永远是被保留的;既然有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那么就可以享受一定的养老金待遇。实践中,对于此类人员,原单位一般会发放一定的“生活费”,标准参考原养老金待遇的6成甚至更低。
综上,归结起来,对于已退休的原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被判处3年刑罚释放后,是否还有退休金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一种情况是2014年10月份前退休的,只有视同缴费年限,或者有实际缴费年限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出于后不再享受退休金待遇,或者待遇会相应的“降低”,只享受“生活费”;
另一种情况是实际缴费年限满足15年的最低要求(实际是不可能的,毕竟2014年至今,只有8年,除非身在更早试点的地区),可以领取养老金,但因为视同缴费年限被清零,累积缴费年限被清零,少了视同缴费年限的加持,养老金待遇也大不如前,这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在职、退休人员违法的成本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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