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罚金是法院对有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作出判决之后,为弥补受害者损失,警示惩罚当事人而做出的一种附加刑罚。判处当事人罚金应该根据其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决定,如果当事人因为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客观原因确有困难不能缴纳罚金的,可以延期缴纳,减少或者免收其罚金。因为其他情形不能缴纳的,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刑事罚金如何执行
我国刑法大量规定了罚金刑,罚金刑适用率高达40%以上,从山东省某县法院2007年审理的刑事案件看,全年共判决刑事案件273件464人,适用罚金刑的110件222人,总金额2,187,800元,未执行完毕的34件76人,金额为1,209,000元,占总金额的55.26%。可见,罚金刑执行问题不容忽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罚金刑执行对象财产状况不明确,造成执行盲目性
一是我国刑诉法没有赋予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权,以致立案侦查后,司法机关不会着手调查行为人财产状况。案件移送法院,法官对被告人财产范围一无所知,给法院裁量和执行罚金刑造成极大的盲目性。二是根据刑法罪责自负原则,判处罚金只能以被告人个人合法财产承担,但是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往往混为一体,难以准确区分出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这给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增加了难度。
2、罚金刑确定的罚金数额不平衡,影响刑罚效果
根据刑法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根据犯罪情节。但是由于社会成员贫富悬殊,罪犯财产多寡不同,适用罚金刑不可能完全平等,审判机关在判处罚金刑时如果不考虑罪犯财产状况,会出现以下情况:一是罚金数额相对于罪犯经济承受能力过多,罪犯无能力交纳而使罚金刑不能执行;二是罚金数额相对罪犯经济承受能力过少,罪犯得不到经济惩罚的痛苦起不到判处罚金的作用,有些罪犯甚至有缴纳能力而故意想方设法逃避。在目前尚无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导致罚金刑执行的随意性,许多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根本没有进入执行程序而不了了之,影响了罚金刑的刑罚作用。
3、罚金刑执行部门不明确,责任无法落实
我国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含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法律文书,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审判人员应当移送执行。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执行部门,特别是对随时追缴、异地执行的罚金由谁负责执行、执行经费如何解决、移交执行机构执行的有关程序等均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这项工作主要由刑事审判庭负责代为完成,而刑事审判人员主要任务是履行审判职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也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去保证罚金刑的执行,致使罚金刑执行工作形同虚设。
4、罚金刑执行程序和强制措施不明确,导致无法强制执行
我国现行刑法对罚金刑执行难确实采取了补救措施,但对于执行罚金的程序以及不缴纳罚金如何制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未作进一步阐释和完善,因此,现行刑法只片面强调了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却忽视了罚金刑有效执行的保证,致使罚金刑执行工作无法可依而陷入困境。
5、罚金刑执行检察监督不到位
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对罚金刑执行进行监督,加之监所检察部门人员少,工作量大,法院又没有规定罚金刑执行的程序和执行部门,所以各地检察机关均未很好地开展这项工作,使罚金刑执行工作处于无监督状态。
《刑法》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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