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不当的异性交往关系通常被视为违背了社会公认的良好秩序和伦理规范,乃道德所无法容忍的行为,并因此会遭到社会大众的谴责。然而,站在法律层面来看待这个问题,这样的行为可能会遭受两种不同类型的惩罚:即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当这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所呈现出来的恶劣情形达到严重的程度时,法官可能会判定男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并且根据其过错的严重性,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时,给予无过错方更多的份额。此外,第三者的配偶有权以自身的配偶权利受到了侵犯为理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已有的司法实践案例,若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生活,导致原配离婚,同时第三者明知对方已有配偶,却仍与其维持恋爱关系等情况下,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第三者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费用。
其次是刑事责任,这主要表现在出轨方及其第三者可能涉嫌重婚罪或破坏军婚罪的情况下。在此种情况下,配偶可以选择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对此展开调查,并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另一方面,配偶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出轨方及其第三者承担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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