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转让股权后,股权受让人是否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和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公司又懒得起诉时,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赔偿金归公司所有的一种诉讼形式。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对股东的这一诉讼权利作出了规定,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股东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这并不意味着当公司遭受不当行为损害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拒绝或者懒得直接对不当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股东仅在请求监事会、董事会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债权时,方可向公司提出是否对该行为提起诉讼的请求,而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无视股东请求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代表人诉讼。这就是“用尽公司内部救济”的规则,也就是所谓的先求偿规则。律师对此的理解是:公司是独立于个人股东的相对独立的法人,股东在代表公司行使诉权时,必须尽可能尊重公司的法人资格。同时,这种“用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办法,可以让公司有机会检查自己的行为。如果公司管理层同意股东的申诉请求,公司将有机会在正式起诉前与原告达成和解,即,股东应当向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出请求,或者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在提起代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的,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起诉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但是,在有关财产即将转让、有关权利即将行使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时,股东有权立即提起代表诉讼。由此可见,前置程序的设置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也可以促进公司提起诉讼,避免过度诉讼
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可以与被告和解。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股东代表诉讼的实体问题,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然而,股东代表诉讼和解不同于一般民事和解。由于股东的利益可能与代表人诉讼中所代表的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如果原告股东与被告达成和解或在代表人诉讼中自动撤回诉讼,他们会在诉讼之外获得个人不正当利益(如公司高价收购其股份等),完全背离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宗旨
全文8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