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的汽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按保险公司核定的数额理赔,还是按实际修理费赔付?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赔付标准以修理费为准。
2008年1月,吴先生为其所有的汽车投保了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2.4万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内,吴先生雇佣的司机刘先生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吴先生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自行将被保险的汽车送至修理厂进行了修理,支付修理费6773元。但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遇拒赔,故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保险合同条款中的约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应经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后才能修理。因此不同意赔偿原告擅自修理而扩大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吴先生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也对车辆损失情况进行了核查。虽然吴先生支付的修理费高于保险公司核定的数额,但车辆维修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车辆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保险公司关于吴先生擅自修理扩大损失的辩解意见未提供可采信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吴先生主张的修理费数额予以确认,保险公司应赔偿吴先生保险金67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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