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
为使创业板年报能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准确地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把握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准则》在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研发情况、无形资产以及公司成长性等方面提出了更具体的披露要求,并相应增加和细化了体现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和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根据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在其年度报告中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方面的重要变化及对公司所产生的影响;披露研发支出总额及其中资本化研发支出额的比重、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以及现有项目进度和目标;陈述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及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
针对创业板高风险的特点,《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准则》强化了对风险因素的披露要求。
除主板准则所规定的内容外,创业板上市公司还需在年报中对单一客户依赖风险、原材料价格及供应风险、资产质量或资产结构风险等风险因素以及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动情况予以披露。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则需在年报中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风险提示。
据了解,《准则》还增加了对超募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要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产生的超募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的,需说明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计划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以及超募资金的节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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