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根据《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终止函可以亲自送吗
1、合同终止函可以亲自送。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终止情形时,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终止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可以亲自递送合同终止函,自终止函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等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仲裁法》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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