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缩水”现象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仅仅涉及到所谓的“缩水”情况,还包括了“涨水”现象。其中,一些情况是在交房之际,发现建筑面积、商品房预售以及合同中所记载的内容并不相符;另一些则是套内面积与事先约定的数值不相符合,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使用率问题。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商往往声称其使用率达到75%,然而实际情况却仅有70%,这种差异无疑会导致买卖双方之间的纠纷;此外,还有一些情况是因为公摊面积的因素,使得购房者的建筑面积虽然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保持一致,但是由于公摊面积的增加,相应的套内面积反而有所减少。另外,还有一种可能性是,公摊面积并未发生变化,但是原本不应被计入公摊面积的建筑却被计算在内,这同样会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实际上,根据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商品房应当按照“套”或者“单元”进行销售,销售面积应为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而套内建筑面积又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因此,只要任何一部分出现误差,均可称之为面积误差,由此引发的后果将直接影响到购房者的经济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明确约定,购房者仅在合同约定面积小于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的情况下才享有索回房款的权利。因此,当购房者要求行使该项权利时,便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以获取关于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的确切信息。当然,若购房者认为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存在误判,亦可通过申请更正登记等方式予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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