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本省境内的企业,均应按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县以上各级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要对这项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加强监督和监察。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任职资格培训,必须包含安全教育内容并经考核合格。未经安全教育已任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要组织补课。
(三)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由市(地、州)以上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部门或其他指定的单位组织进行,教材由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经考核合格的,发给《任职资格证书》。证书由省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市(地、州)以上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仍按现行的管理办法和程序进行。
(五)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详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1996年2月26日川劳护[19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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