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调整后是怎样的
时间:2023-05-04 18:54:14 2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15年温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是多少呢?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温州市对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进行了调整,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需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报有关分中心、管理部核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予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部分原先以“低门槛进入”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单位,应按逐步到位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要求进行调整(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201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对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其所辖非公企业职工以最低工资标准缴存的管理机构,可继续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合力助企强工实施意见的请示》(温公积金〔2014〕57号)有关要求执行。温州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65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1470元/月;永嘉县、洞头县、平阳县、文成县、泰顺县、苍南县1350元/月。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有关分中心、管理部审查核准后,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本人的2014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14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计算后,职工本人的2014年月平均工资如低于2976元(201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959.67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2976元计算;如高于14880元(201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959.67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14880元计算;如单位有条件并申请的,经有关分中心、管理部核准,该单位职工最高可按24799元(201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959.67元的5倍的进元计算值)计算。

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数计算未到位的县(市),有关分中心要抓紧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结合津补贴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争取使工资基数计算到位。

(四)中央、省属和外地驻温州市的单位以及在各县(市)的市属单位,可按市区的缴存比例(各12%)执行。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届第六次会议上通过的在温中央和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意见,在温中央和省属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可参照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2014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5205元。

(五)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自愿申请,须按201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959.67元和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全额缴存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上年度月缴存额高于1192元的,按上年度月缴存额继续全额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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