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确立子女监护权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准则与操作办法:
首先,如若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互相协调的共识,则直接按照协议进行处理;
其次,若无法达成一致的协议,关于子女监护权的问题将交由相应司法部门依法裁决。
在此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到的重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对于两岁以下的儿童而言,他们通常会被判给女方作为监护人。
2.若是两个年龄段在二至八岁之间的婴幼儿,父亲及母亲都有权要求未成年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且须提供合理理由支持其观点。
若有任何一方存在下述情况之一者,则可被优先考虑成为法定监护人:
(1)已完成节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再养育后代的;
(2)未成年子女已跟随该方生活相当长一段日子,若让其生活情境产生大幅度变化,恐对他们的身心发展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
(3)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其他家人,然而对方却有其他家庭成员在世等等。
3.对于八周岁乃至更大年纪的儿童来说,在父母双方就监护权问题出现争议时,必须充分考虑并尊重他们自身的意愿与选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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