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条件可以证实不符合录用要求
录用条件是指由用人单位制定的,要求劳动者符合某个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所包含的全部条件,是试用期间用以考察员工的依据。通常情况下,录用条件包括入职条件,例如资质条件(学历、学位、工作经验等)、入职手续条件和身体健康条件等。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应提供本单位的录用条件文件,例如,入职招聘文件、劳动者确认的含有录用条件的确认书或者包含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如果录用条件相关文件载明了劳动者任职的具体要求和条件,一旦劳动者无法达到该录用条件,就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符合录用要求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劳动纠纷可以采用以下处理方式:
1.双方协商处理;
2.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不符合录用条件在哪里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n(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n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n(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n(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n(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n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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