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内容包括:经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利人变更;经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内容变更;经登记他项权利内容的变更。但主要内容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权属变更和土地他项权利内容的变更。本文介绍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概念、类型、特点、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按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处理。
由以上规定可看出,变更登记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最基本的土地管理制度。
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类型
1、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是指,登记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调整土地发生了权属变更而进行的土地登记。按照法律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和转让,但可以进行调整,而且其调整仅限于相邻集体之间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而进行的调整。
2、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包括: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两种。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包括两种情形: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其特点是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均未发生变化,变化的只是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及内容;因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其特点是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由单位变成职工个人,而且土地的使用用途严格限定为住宅。
出让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经登记的出让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入股或转让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引起出让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原因主要有:企业将通过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以入股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引起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由于登记过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发生变更而进行的土地登记。我国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限制较多,权属变更仅限于以下三种类型:集体土地农用承包地的转包;荒地拍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农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宅基地转让等。
四、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他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保留其他利用土地方面的权利。目前,土地他项权利主要包括抵押权和出租权。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是指对登记过的土地他项权利因合同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五、土地权属转移契税如何计税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其契税的计税价格为双方签定的转让价格。
(四)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依据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评定价格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作为土地契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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