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计算留置期限的三种方式以及针对不同情况的计算规则。留置期限以月为单位,从本月某日开始,到下月某日结束为一个月的期限。如果起始日期是本月最后一日,则期限为从本月最后一日到下月最后一日;如果下月某日不存在,则期限为从本月某日到下月最后一日。留置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留置期限应当至期满之日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计算留置期限的方式如下:针对以月为单位的期限,从本月某日开始,到下月某日结束为一个月的期限;如果期限的起始日期是本月最后一日,那么期限为从本月最后一日到下月最后一日;如果下月某日不存在,那么期限为从本月某日到下月最后一日。留置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留置期限应当至期满之日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如 果 下 月 某 日 不 存 在 , 如 何 计 算 留 置 期 限 ?
根据我国《监察法》规定,留置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调查人逃避侦查或者拒绝接受监察机关调查的,监察机关可以责令其定期接受监察机关询问。被调查人逃避询问或者拒绝接受询问的,监察机关可以留置。”
由此可见,留置期限的计算与被调查人是否逃避侦查或接受监察机关询问以及监察机关是否责令其定期接受询问或留置等因素有关。若下月某日不存在,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责令被调查人定期接受监察机关询问,或者采取留置措施。同时,监察机关应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留置期限,确保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计算留置期限需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留置期限的计算与被调查人是否逃避侦查或接受监察机关询问以及监察机关是否责令其定期接受监察机关询问或留置等因素有关。监察机关应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留置期限,确保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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