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年初,司法部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后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经过摸索和总结,根据国情,我国选择了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援助管理模式以及混合型的法律援助服务模式。所谓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援助管理模式是指通过各级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管理,对法律援助项目和各种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组织进行管理。
我国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了四级法律援助机构:中央一级机构设置是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司法部领导下,行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政府管理职能,具体对全国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上设立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中心,代表本级政府对所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业务上接受各自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
从总体上,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行使两项职能:行政管理职能和法律援助实施职能。
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进行组织、管理、指导、监督所辖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实施职能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因工作任务的不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所行使的管理和实施职能又各有侧重。司法部和省级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是行使指导、监督职能,根据情况组织办理少量在全国和地方影响较大、下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困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地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兼具管理和实施职能,一方面对所辖的县区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另一方面又要具体办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县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则主要行使实施职能,组织和具体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同时兼顾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使我国四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变为二级设置,国家和省级不再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
所谓混合型服务模式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办理援助案件与社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相结合,并以社会团体和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为补充。
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社会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是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他们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具体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里专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由政府支付工资的律师,他们属公务员或事业性质,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待遇。社会律师是指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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