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须具备三个方面的特殊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
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行为人有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能力。
第三,不履行义务即不作为的行为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律师补充:
在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中,条件关系即如果行为人为一定行为则损害结果就不会发生,那么行为人的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备条件关系,如果行为人为一定行为,损害结果仍会发生,则认为无条件关系。在已经具备条件关系下,还要运用相当关系进行判断,即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通常是否会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可以说有此不作为,发生他人死亡结果的概率有多大。这一概率的判断应当以行为人自身的职业、文化程度、社会经验及周围环境等综合加以分析。
先前行为和事后行为的恶劣程度、过错程度影响着判决结果。如果先前行为违法违规,那么:首先,救助义务依附性加大;其次,因果关系更加明显;再次,危害结果的可归责性增加;最后,量刑时也会考虑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案情的恶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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