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但从公示到拆除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与补偿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宣传,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
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和说明工作。
依法被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房屋拆迁补偿的程序是什么?1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将通知房屋所在区县政府主管部门。2。区县政府应当通知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控制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屋管理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应当停止办理房屋买卖、交换、分析、分割、赠送、分割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应当停止改建、扩建、装修房屋、构筑物;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办理停止颁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告,停牌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期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和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需要延期不超过6个月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批准。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多数被申请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由被申请人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补偿方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了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面积、安置地点、补偿对象等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安置级别、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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