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因域名注册或使用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
(一)民事权利(二)被告的域名或者其主体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或者域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引起有关公众的误解
(3)被告对该域名及其主要部分没有任何权益,无正当理由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4)被告人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行为第二,恶意注册的情形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用于商业目的;(二)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或者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注册或者使用用于商业目的,故意混淆原告或者原告网站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误导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提出销售的,高价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
(4)权利人注册域名后,故意阻止其注册,既未使用也不准备使用的
(5)有其他恶意情节的。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纠纷发生前持有的域名已经取得一定知名度,能够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区别,或者有其他足以证明其并非恶意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为被告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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