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章制度对房产买卖过程中所涉面积误差补偿问题的详细规定,倘若实际测量结果显示房屋面积比原定合同约定的面积大,且该误差比例处于百分之三以内的限度,那么依据先前双方达成的协议,购房者须按照既定的金额来对相应的房价进行全额补充支付。
然而,如果误差比例超越上述数值,这时所涉及到的房屋售价便需要由售房方承担,同时房屋的所有权亦将归还至购房者手中。反之,如果实际测量出的房屋面积比原定合同约定的面积小,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的误差比例仍然保持在百分之三的合理范围内,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售房方全额退还其所支付的房价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但是,如果误差比例超过了这一合理范围,那么超出部分的房价应当以双倍的方式返还给购房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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