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也是社会普遍认可的基本道德规范。近日,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被告辩称其在招赘时与父亲约定不负担赡养父母的义务未获法院支持。
原告潘某现年80多岁,与其丈夫曾某共婚生五个子女,即本案五个被告,且将他们抚养成人,现均已分居生活。十年前,三儿子小曾招赘,其与父亲曾某、岳父吴某订立协议1份,约定自小曾招亲之日起,不负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近年来,原告潘某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来源。原告潘某遂要求五位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并形成纠纷,虽经有关部门协调,但未能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父母系法定义务。原告潘某对五位被告均承担了抚养义务,现原告潘某年老多病,生活无来源,五位被告理应依法承担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小曾辩称的其与父亲间的约定免除赡养父母的义务的内容,法院认为,此协议对潘某不具约束力,小曾不能据此免除对原告潘某的赡养义务。遂依法判决小曾与其他子女承担同等的赡养义务。
作者单位:江苏大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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