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侦查大队的受案范围包括恐怖活动资助罪、走私假币罪、虚假注册资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经济侦查大队的受案范围包括:
1.恐怖活动资助罪;
2.走私假币罪;
3.虚假注册资罪;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7.妨害清算罪;
8.虚假破产罪;
9.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0.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走 私 假 币 案 侦 查 大 队
走私假币案侦查大队在侦查走私假币案件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案件侦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假币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
在走私假币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大队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并形成完整的案件侦查报告。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侦查大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侦查大队还需注意对案件中涉及到的财物进行保全,以防止案件侦查过程中价值的损耗。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侦查大队也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保障案件公正、高效地审理。
走私假币案侦查大队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仅要打击犯罪,还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走私假币案侦查大队在侦查走私假币案件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案件侦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侦查大队还需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并形成完整的案件侦查报告。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侦查大队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保障案件公正、高效地审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文8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