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养老保险如何进行转移
时间:2023-11-11 09:10:13 2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转移就业地后,需按照以下步骤支付保险费:1.填写申请书并提交;2.符合条件后,向原参加地的社保机构发送信息表;3.原社保机构收到后转移基金;4.基金到达后,转入地的社保机构用信息表结算。

在您转移到就业地后,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支付保险费:2、本人或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申请书》,申请转入继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加地发行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加证明书。3、符合转入条件的,从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向原参加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连接信。4、原参加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收到联系信后,按规定转移基金,向转移地社会保险经营部门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继续信息表。5、基金到达账户后,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用信息表继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结算情况通知使用者和本人。

转入地社保局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劳动者跨地区就业,社会保险关系需要转移,那么转入地社保局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转入地社保局应当在收到转移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转入地社保局未能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成转移手续,那么社会保险关系将不再转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应当保留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因此,转入地社保局在办理转移手续时,应当确保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得到妥善处理,包括保留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总之,转入地社保局在处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受理并办理手续,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转入地社保局在处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受理并办理手续,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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