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乃刑事诉讼法领域至关重要的原则之一,其核心精神体现在“无罪推定”之上,即若未有确凿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为罪犯,则应假设其为清白之身。此项原则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其中也包含了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传播虚假事实,对他人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在处理诽谤罪案件过程中,倘若检方所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充分证明被告人为犯罪者,那么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理应做出被告无罪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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