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省文化厅位于省政府所在地的A区,我省卫生厅位于省政府所在地的B区,1999年文化厅和卫生厅就位于C区的一幢办公大楼的使用权发生争议。后来,省政府作出裁决,确认卫生厅拥有该大楼的使用权。现在,文化厅不服,欲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文化厅应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谁是本案被告?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文化厅应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省政府。该案由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参加人及其地位是:原告文化厅、被告省政府、第三人卫生厅。原告通过起诉直接参加行政诉讼,被告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行政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同时也有特殊情况下的管辖。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另《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合以上两个因素,本案应由办公大楼所在地即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类似第三人地位的代理人。其中第三人的确认比较困难。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第三人。
第三人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必须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惟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不能成为第三人,但如果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使职权,而是处于被管理地位时,可以成为第三人。第二,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因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而获得某种权利或减少某种义务,或丧失某种权利、增加某种义务。本案中卫生厅就与省政府的确权裁决有利害关系,因为确权裁决决定了卫生厅是否有办公大楼的使用权问题。第三,经本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这是第三人与原被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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