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统考)是在部分新兴职业领域中进行的一项开拓性、实验性的工作。近年来,统考的职业和参考人数逐步增多,社会影响不断增大,为切实加强统考工作管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规范培训、鉴定秩序,确保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统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考的组织形式与职能分工
我省的统考工作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的鉴定计划,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采取省厅统筹规划部署,省市协调运作的方式组织实施。省劳动保障厅职业培训处负责全省统考工作的综合管理,具体职责是:制定相应的政策,认定统考职业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的实施机构,并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和宣传;指导协调全省的统考工作,对统考进行监督检查;复核参考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对统考合格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审核验印。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统考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根据劳动保障部的鉴定计划,制定统考职业的鉴定实施方案;对各市推荐的承担统考任务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认定;对考评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统考职业的培训教材和鉴定辅导资料的征订与发行;审核参考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对考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组织统一鉴定的试卷评阅以及必要的答辩;按规定办理全国统考职业资格证书。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科(处)负责本市统考工作的综合管理,具体职责是:受理辖区内承担统考职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申请,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其进行考查、评估,择优(必要时可通过招标形式)推荐培训机构,并报省厅认定;对本市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和督导,配合省厅对统考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市统考的具体组织工作,其职责是:对申请承担统考考务工作的机构进行考查,并按照省鉴定指导中心的考务技术要求择优推荐鉴定机构;按照考评人员的条件和要求选拔、推荐人选;初审参考者的申报资格条件;按照各职业统考实施方案组织和实施考务管理工作;对成绩合格人员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培训机构,按照职业标准确定的申报条件,承担相应职业、等级的招生、报名工作,并按规定学时组织培训;经认定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负责提供鉴定所需的场地、设备和人员,并承办具体考务工作。未经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任何机构和组织不得开展全国统考职业的培训和鉴定工作。
二、统考的范围
统考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职业及等级执行,不得随意扩大统考范围。
2003年开始,我省全面实施统考的职业和等级有:营销师(五、四、三、二级)、秘书(五、四、三级)、公关员(五、四、三级)、物业管理人员(四、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四、三级)、电子商务师(四、三级)。心理咨询师(三级)的培训和鉴定只在少数单位进行试点。高级营销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二、一级);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等职业及等级,由省厅组织试验性培训和鉴定;职业指导人员(四、三、二、一级)的培训和鉴定仍按省厅《关于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的通知》(冀劳社办[1999]353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培训的实施
以下机构符合各统考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发)的,可以申请承担统考职业的考前培训工作:
(一)凡具有相应职业培训资质的大专院校、职业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可以申请开展面向社会的培训;
(二)有培训职能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开展面向本团体会员的培训;
(三)开设相关专业、属于国家正规学历教育并承认其学历的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可以申请开展面向本校应届毕业生的培训。
(四)企业培训机构,可以申请开展面向本企业职工的培训。
以上机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属培训机构可直接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的培训资质证明或办学许可证,专业开设证明,收费许可证;
2、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3、申请统考职业的专、兼职教师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与申请统考职业培训相关的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备清单及证明;
5、所申请统考职业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
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合理布局、相对集中、方便学员、确保培训质量的原则,对照统考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进行评估、推荐,填写《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培训机构推荐表》(附表1),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省厅职业培训处,省厅审核认定后,于第一季度连同统考计划,一并向社会公布(由于今年的特殊原因,不再进行统一认定和公布)。
经认定承担培训的机构,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审查报名人员的申报资格条件,不得随意降低条件和扩大范围;要认真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标准学时进行培训,使用国家统一教材及鉴定指导书,实施理论教学和实习训练的学时数不得少于标准学时的70%;培训结束,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并帮助培训学员到指定的机构办理统考报名手续;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各培训机构必须在批准的校址培训,不得异地开展培训,不得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为培训。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承担统考职业培训的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在培训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下,学员反映较大的机构,将在次年取消其培训资格。
四、鉴定的实施
省鉴定指导中心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各年度各职业统考实施方案,实行统编考场、统一考试。具备统考技术、设备要求的机构可以申请承担统考考务工作。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各职业统考报名的实际情况和有利于集中管理的原则,择优推荐鉴定机构,经省鉴定指导中心认定后,在各市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承办具体的考务工作。
鉴定机构与培训机构原则上要实行分离,培训教师不得承担监考、考评任务。考评员和监考人员由各市鉴定指导中心按照省鉴定指导中心的要求统一调派和管理,省厅安排巡视员和督导员对各市鉴定的组织情况和考场情况进行检查。
五、加强领导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是落实就业准入制度、提升职业资格证书社会认可程度、扩大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覆盖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要将此项工作作为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广泛宣传,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各类培训机构和人员开展培训,参加鉴定,使我省的统考工作有突破性的发展。
附: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培训机构推荐表?略
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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