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区内注册的企业,经过进出口经营权登记,都可以在区内自营进出口业务。
(二)开发区从境外进口供开发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供开发区加工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材料、转口货物,供开发区市场销售的消费类物资,以及在开发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领进出口许可证。
(三)从境外进口的原材料,在开发区内加工后销往非开发区时,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出区时按进口货物品名交验许可证;经加工或加工前不属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免领进口许可证。
(四)从非开发区运往开发区加工出口的产品,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在离境时按进区货物品名交验出口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加工后或加工前不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免领许可证。
(五)海关对开发区加工贸易所需进口料件、转口货物、仓储货物和由开发区运往境外的出境货物,实行备案制;对开发区与非开发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和区内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机器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工作人员所需自用合理数量的应税物品,实行报关制。
(六)开发区进口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3、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七)开发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利用区外原材料区内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产品出口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八)开发区企业进口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材料,以及仓储货物和转口货物,予以保税;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电视机、电冰箱、餐料等20种商品,可以在开发区内保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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