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单位解除如何进行?
时间:2023-04-29 08:03:06 2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双重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条规定了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存在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中从事工作,有关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的计算和计发、终止解除的补偿、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处理等方面相互交织。非全日制用工中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同时存在的劳动关系不可能是完全等同的,先签订的劳动关系比后签订的劳动关系的效力要高一些,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侵犯先签订的劳动合同。这缘由于公平原则,后签订的劳动关系不能因为自身新的合同而影响先前就存在的劳动关系。先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成为后成立劳动关系订立时必须考虑的事实,这时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有义务对先前的劳动合同适当的尊重。

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就是说,法律部不强制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选择签订口头协议,而对于“可以”二字,表明法律对于签订口头协议也没有强制规定。所以,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兼职,用人单位不予之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不违法的。

对于全职人员从事兼职的情形,我国法律法规并不鼓励,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允许职工在完成8小时工作任务外,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前提是不影响本职工作。如果因为兼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法律法规做出了赔偿规定。《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原劳动部《关于合同制工人因双重劳动关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理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未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有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且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

二、双重劳动关系单位解除如何进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并不会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注意这里对工作任务造成的影响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轻微影响或者没有影响,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注意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先向劳动者提出,劳动者拒不改正后方可解除。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进行减值,故而此种劳动关系在不会损害原用人单位的利益的前提下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双重劳动关系单位解除的现象是较为常见的,且此种关系建立的时间一般来说都不长,也不会得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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