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拘留人担保人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担保人与被处罚人所涉及的治安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即担保人不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不是本案的证人、被害人等。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担保人必须享有政治权利,并且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担保人在被处罚地必须有常住户口和固定的住所。暂住人口或者其他流动人员不能作为保证人。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应具备足够的经济能力和其他必要的条件,以确保其能够履行担保义务,包括确保被担保人按时出席相关程序,遵守相关决定等。
二、被拘留人担保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保证被担保人遵守暂缓执行期间的规定;
2.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三、公被拘留人担保人怎么换人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提出担保人又不交纳保证金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
全文5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